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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苏湖城律师助当事人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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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5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苏湖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71人 执业19年
律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120081044886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950396993
代表案例: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苏湖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管委会委员、专职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福州市工商联执委,福州市泉州商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委副主任、秘书长,福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律师,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员,2015年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首批认定的专业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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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黄XX与邱XX、杨XX存在民间借贷纠纷,邱XX向黄XX借款220万,后还款3万,尚欠217万。邱XX与杨XX曾是夫妻,杨XX称对借款不知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苏湖城律师代理黄XX,最终法院判决邱XX偿还217万及利息,杨XX对其中110万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苏湖城律师助当事人追回欠款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每年都有大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仅在福州地区,每年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就多达数千起。黄XX女士就不幸卷入了这样一场纠纷之中。

黄XX与邱XX在2006年至2012年5月17日期间存在借贷关系往来。2013年5月19日,经双方结算,邱XX向黄XX补写了一份借条,写明“本人邱XX向黄XX借款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整”。同年7月,邱XX向黄XX还款3万元,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17万元。而邱XX与杨XX于2008年8月14日结婚,2013年12月24日离婚。杨XX辩称对借款毫不知情,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利益,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面对这样复杂的情况,黄XX找到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专职执业近20载,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千件,尤为专精于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同时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及民商事纠纷。2019年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并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

苏湖城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详细的调查工作。他仔细研究了黄XX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条、银行流水账单等证据,确定了借款事实的真实性。同时,针对杨XX提出的不知情及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辩解,苏湖城律师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杨XX提供证据证明邱XX与黄XX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邱XX与杨XX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黄XX知道该约定。

在庭审过程中,苏湖城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据理力争。他指出,虽然借款是以邱XX个人名义,但其中110万元的借款系发生在邱XX与杨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杨XX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按照法律规定,这110万元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苏湖城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邱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XX借款本金217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应当还款之日止以欠款金额217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被告杨XX对上述欠款中的11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在民间借贷中,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x规定情形的除外。苏湖城律师提醒,在进行借贷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明确借款用途和还款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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