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领域中,流传着不少错误的法律常识。常见的误区有:一是认为口头合同具有和书面合同同等的效力,签不签书面合同无所谓;二是觉得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只能自认倒霉;三是认为服务合同中,只要对方有履行意愿,就不用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首先来看口头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实际维权中,口头合同存在很大隐患。比如,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很难举证证明合同的具体内容,导致维权困难。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的何容律师就遇到过这样的案例,在一个服务合同纠纷中,双方仅有口头约定,服务提供方完成服务后,对方拒不支付费用,由于缺乏书面合同,服务提供方在维权时陷入被动。
对于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然而,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一法律规定,面对发包方的拖欠行为,不知道如何维权。何容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就多次遇到这样的情况。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原告完成外墙涂料工程,验收合格,但发包方拖欠二十余万元工程款。何容律师通过梳理合同、施工记录、验收单、结算单、付款流水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并在庭审中促成调解,使被告分期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成功为原告追回欠款。
再说说服务合同的问题。当服务合同中对方有履行意愿但却拖欠费用时,很多人认为不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不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能会导致债权无法实现。何容律师在处理一起企业间服务合同纠纷时,原告甲公司为被告乙、XX公司提供服务,被告拖欠服务费用。何容律师通过固定完整证据链,精准法律定性,制定“诉讼施压+调解促履行”策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全面实现了原告的合法债权。
何容律师作为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主任、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管委会主任,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在处理各类法律纠纷时,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
普通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要注意以下避雷准则:一是签订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是遇到工程欠款等问题,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三是在服务合同等纠纷中,不要轻易放弃法律途径,要及时固定证据,保障自身权益。律师在日常工作中,会帮助当事人梳理证据,进行法律分析,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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