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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的罪名变更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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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81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桂英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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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人只是想偷断头电缆,不知是正在使用的”一句庭审记录,透露案件关键争议。2022年5月,张X、艾X盗剪电缆致业务中断。公安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起点刑三年。艾X委托律师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分析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变更罪名,法院判艾X故意毁坏财物罪,缓刑三年。
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的罪名变更之路

“被告人只是想偷断头电缆,不知是正在使用的”,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律师在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笔录,其中的反常表述引起了注意。为何被告人会强调不知电缆正在使用呢?带着这个疑问,让我们回溯这起案件的由来。

2022年5月16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X、艾X驾驶面包车到市东区银通街附近,穿上特定马甲,撬开电信井井盖,用剪线钳剪断电缆并盗走。此次行为造成固话业务896户中断720分钟,宽带接入型业务226户中断约720分钟,经鉴定损坏价值39480元。作案后,他们将电缆出售获利,赃款平分。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赃款及作案工具,赃物也缴回发还被害单位,二人还赔偿并取得谅解。案件移送检察院时,艾X委托律师辩护。前期当事人自行留存的证据存在漏洞,没有充分证明其主观上不知电缆正在使用,这也导致庭审出现上述反常笔录。

代理律师接手案件后,针对笔录疑点展开了一系列实操工作。首先,反向梳理取证清单,与艾X沟通,了解其工作经历和发现电缆的情况,调取其作为网建公司外包布线施工人员的相关工作记录,以证明他之前确实在该位置发现过断头电缆;同时与相关证人沟通,获取能证明艾X主观想法的证言。其次,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发现类似案件中若能证明主观上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故意,有可能变更罪名。基于此,修正原先代理思路,重点围绕艾X的主观故意进行辩护。庭审阶段,围绕关键笔录展开质证,指出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并陈述代理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艾X定罪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最终,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将罪名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法院审理后,判决艾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罪名定性的案件中,要注重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避免仅凭客观行为定罪。作为代理律师,以后阅卷时要更加关注当事人的主观表述,庭审准备时要围绕关键争议点充分收集证据、准备辩护意见,以更好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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