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以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合同已解除为由主张其无需向甲公司支付案涉货款,能否成立……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终审判决。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王飞快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甲公司打赢这场官司所付出的努力。王飞快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0年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近千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有着深厚的积累。
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双饮运动直杯、花茶球等食品接触类日用器皿后,乙公司以产品存在外观不良、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由甲公司承担检测费用。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甲公司诉讼请求,驳回乙公司反诉请求。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飞快律师接案后,初步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区分交易时适用标准、检测报告效力、意思表示真实性。
在证据收集方面,王飞快律师面临诸多难点。乙公司以尚未实施的新国标、无资质检测项目、微信聊天记录,虚构质量问题与合同解除事实。王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仔细梳理证据,发现检测依据的国标发布于案涉交易之后,尚未实施,相关指标无法预见;检测项目不在资质范围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货物符合交易当时有效国标;微信聊天仅为核实情况,未达成解除合意,未实际退货,合同未解除。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案涉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乙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已就退货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案涉买卖合同已于2025年1月2日合法解除;案涉货物经检测挥发性物质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检测系双方共同委托,检测费用1300元应由甲公司承担。王飞快律师则精准抓住交易时有效国标、新增标准未实施、检测项目无资质、合同解除未达成合意四大关键点,层层击破对方质量与解约抗辩。
在这个具体环节,王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力地论证了甲公司的主张。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王律师的观点,认定货物符合交易时有效国标;新国标未实施,指标无法预见;检测项目无资质,不能证明质量问题;微信聊天不构成解除合意,未实际退货,合同未解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乙公司须支付甲公司货款47309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与反诉费用,甲公司全额回款,一、二审均完胜。王飞快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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