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案件中,“混同用工”下的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这一认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获得应有的权益保障。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班兆然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一起混同用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为劳动者成功维权,给出了实战结论。
2023年8月27日,黄某入职某餐饮服务岗位。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黄某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直至2024年3月4日,双方解除了用工关系。黄某先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然而仲裁结果却是被驳回。随后,黄某在班兆然律师的帮助下起诉至法院。经调查发现,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了典型的混同用工。在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黄某提出诉求,要求确认与原用工主体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律师破局策略
餐饮公司方抗辩,认为黄某与餐饮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原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不应承担责任。并且,公司认为加班情况不属实,即使存在加班,也已经在工资中支付了相应报酬,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的问题。
班兆然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第一,引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黄某接受原个体工商户和餐饮分公司的管理,从事餐饮服务工作,获得相应报酬,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二,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具有法定性和确定性,而公司所谓已包含在工资中的报酬不明确,且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是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应得的额外报酬,不能以其他不确定的款项来替代。
第三,公司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终的法律结论是,构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者与原用工主体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确认劳动者黄某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至此,劳动者黄某的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同时驳回了公司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通过混同用工来规避责任,随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支付加班工资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混同用工下,即使原用工主体注销,只要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责任将由相关主体连带承担。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必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对于劳动者来说,当遇到混同用工、未签劳动合同、加班无报酬等情况时,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班兆然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凸显,从精准识别混同用工情形,到穿透用工主体的抗辩,再到重构证据链、合理运用法律规则和优化诉讼诉求,每一个环节都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劳动者成功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班兆然律师以专业、高效、务实、尽责的执业理念,在法律实务中为当事人保驾护航,在劳动争议等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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