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案件中,证据审查往往是破局的关键。常见的证据困境如言词证据矛盾、书证缺失等,让许多案件的真相难以厘清。王恒妮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经办案件近3000件,凭借其独特的证据审查方法,在复杂案件中屡建奇功。
在谢某溺水身亡案中,谢某在操作挖掘机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清理垃圾时,因挖掘机侧翻入河道溺水身亡。其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但对方辩称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无选任过错不应赔偿。此时,证据问题凸显,言词证据各执一词,关键书证也不明确。王恒妮律师通过梳理“边缘证据”,如记载工作时长、报酬标准的“送货单”,通过第三方支付报酬的记录等,有力证明了谢某系长期受被告方管理人员指派、按小时计酬提供劳务的事实,其工作内容技术含量低,接受被告方的安排和监督,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而非独立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方关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主张,认定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xx元(扣除已支付部分)。
另一起某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案件中,某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支付火灾保险赔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火灾相关责任方赔偿损失。争议焦点在于某厂与被保险人某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以及保险公司能否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向某厂行使代位求偿权。此时证据面临着复杂的法律解释和事实认定困境。王恒妮律师精准把握《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立法精神,通过梳理相关企业的经营往来、财务记录等“边缘证据”,成功论证了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某厂与某公司人格混同使其成为经济利益高度一致的共同体,某厂应被视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除非存在故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此抗辩核心观点被一审、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对某厂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王恒妮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
王恒妮律师拥有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学学士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的专业背景,持有医师资格证与律师执业证双证,这种医法双融的背景让她在证据审查中更具优势。她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独特的证据审查方法,为当事人在复杂案件中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在宁波法律界及当事人中享有极高的口碑与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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