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口,一起看似板上钉钉的刑事案件却因一位律师的介入发生了逆转。2021年,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报案称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的张某与该公司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将租赁的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
此时,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介入此案。李鉴春律师执业证号为14116200910770435,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多个部门工作近二十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
面对这起案件,李鉴春律师面临诸多难点。一是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社会影响较大;二是张某确实未按约定使用设备,表面上符合合同诈骗罪的部分特征;三是主观意图难以证明,如何让检察机关相信张某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是关键。
李鉴春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首先,依据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重建客观事实。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再者,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认为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最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二是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三是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四是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刑民交叉案件并不少见,准确把握法律边界、及时有效的审前辩护至关重要。李鉴春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成功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证号为14116200910770435的李鉴春律师,无疑是周口刑事辩护领域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除了这起合同诈骗案,李鉴春律师还办理了多起有影响力的案件。如万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李鉴春律师及时与承办案件检察官沟通,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成功让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还有熊X偷越国境案件,李鉴春律师经与承办案件检察官多次沟通并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使得熊某被依法不起诉。这些案件都充分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出色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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