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
为冯X某代理此案的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魏宪合律师,他自2010年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6101201010555935。魏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在法律事务中始终秉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
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他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强调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投保人进行具体、明确的询问,而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双方未提交新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提醒保险公司在业务操作中应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对投保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具体、明确的询问;二是为投保人在面对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时提供了维权思路,即关注保险公司是否履行询问义务;三是强调了证据在保险纠纷中的重要性,投保人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四是体现了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时,注重平衡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询问义务等方面。魏宪合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和证据规则,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执业证号为16101201010555935的魏宪合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值得同类纠纷当事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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