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佛山,许先生于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何先生位于当地某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然而,这个厂房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先生在2021年4月完成搬迁后,与房东何先生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进行了长期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何先生已经与政府签订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却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先生支付其应得部分。
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的卢扬超律师,在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许先生找到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委托卢扬超律师代理此案。
卢扬超律师接手案件后,面临着诸多难题。首先,租赁关系复杂,许先生是次承租人,需要明确其作为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其次,关键证据掌握在被告手中,获取困难;再者,补偿项目和金额的核算需要精准,否则可能导致败诉。
针对这些问题,卢扬超律师展开了一系列工作。他先厘清许先生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先生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他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然后,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先生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最后,针对何先生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卢扬超律师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经过卢扬超律师的努力,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先生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最终判决被告何先生向许先生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在这个案件中,卢扬超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他通过梳理租赁关系,成功确立了许先生的补偿请求权基础;主动申请法院调取政府补偿文件,破解了被告拒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僵局;结合测绘数据与政策标准,科学核定租用面积及补偿比例,避免了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导致的败诉风险;在合同无效的背景下,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支持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厂房拆迁补偿分配纠纷,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租赁关系、实际使用情况、补偿项目等因素,以公平原则来确定补偿的分配。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租赁合同,虽然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但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仍会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回到中提出的困惑,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当厂房被拆迁,实际使用人拿不到应得补偿款时,通过专业律师的介入,梳理法律关系、获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补偿,是有可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卢扬超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了清晰的思路、扎实的法律功底和高效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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