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贪污、受贿案件。被告人王XX原是某镇党委副书记,在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棚户区改造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虚报房屋征收对象的方式套取补偿款81.7546万元,其个人实得71.7546万元;还利用负责危楼住户过渡性住房租金兑现的职务便利,冒名顶替套取租金12万元;另外,利用分管城建规划职务便利,为他人建房提供帮助,收受13万元。公诉机关以贪污罪、受贿罪对其提起诉讼,并建议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
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常出现一些高频踩坑行为。其一,不重视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就像王XX,在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利益时,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以为可以瞒天过海。其二,缺乏对自首等情节的正确认识。很多人不清楚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能争取从轻处罚,往往选择隐瞒或逃避,错失减轻刑罚的机会。其三,不积极配合司法机关退赃。退赃是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之一,但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不愿意退还非法所得,导致最终量刑加重。
本案的代理律师是来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的华松。华松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深耕湖北十堰竹溪县法律服务一线10余年。他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兼具司法行政单位从业经验与专职律师实战经验,熟悉本地审判规则、办案流程与司法裁判尺度。华松律师专注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领域,累计办结数百起疑难复杂案件,创下竹溪县交通事故315万最高赔偿纪录、200万工程款全额回款等多项标杆胜诉案例。
在这起案件中,华松律师精准挖掘案件关键信息。他提出,被告人王XX对81.7546万元贪污事实系坦白,对12万元贪污及13万元受贿事实系主动交代,应认定为自首;同时,王XX全额退赃106.7546万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法院未采纳律师对受贿罪定性的异议,但将自首、退赃等情节在量刑中充分体现。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已缴纳;退缴违法所得106.7546万元予以没收。
华松律师始终秉持“匠心办案,至诚尽责”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他优先考虑调解,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必要时则精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像在这起贪污受贿案中,他通过专业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低的刑期,最大限度减少了刑罚对当事人的影响,真正做到了以专业守护公平,以初心不负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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