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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权属争议上诉案: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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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8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尹绪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41177133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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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是一起涉及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的农村房屋权属争议案件。被上诉人主张共同出资翻建房屋应享有物权,上诉人则认为对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仅凭出资获物权。原审法院未查明遗产范围即裁判,尹绪梅律师代理上诉,二审法院以“基本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某村,一场围绕农村房屋权属的争议悄然展开。被上诉人李XX、李XX与被继承人曾共同出资翻建涉案院落内的房屋,便主张对该房屋享有相应物权,要求在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中予以确认并分割。而上诉人李XX则认为,涉案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在户人口仅为吴XX(已故、李XX及其女儿,被上诉人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非宅基地使用权人或在户人口,不能仅凭出资行为取得房屋物权。原审法院在未对吴XX的遗产范围作出明确认定的情况下,就对涉案房屋权属作出了裁判,这引发了后续的上诉。

在农村房屋相关纠纷中,普通人有几个高频踩坑行为。其一,认为只要出资翻建了房屋,就理所当然地拥有房屋的物权。就像本案中的被上诉人,出资翻建了房屋便主张物权,但实际上出资行为与物权认定不能简单划等号。在我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原则上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在户人口、非本村村民,不能通过出资翻建方式取得物权。其二,在纠纷发生时,没有重视遗产范围的界定。原审法院就是在未依法查明吴XX的遗产范围及权属性质的前提下,对房屋权属作出裁判,导致基本事实不清。

面对这样复杂的案件,尹绪梅律师登场了。她是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商事部首席合伙人,拥有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从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她曾任某新三板科技公司首席法务,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商业+行业思维。

尹绪梅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的法律争议焦点开展工作。她明确指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认定规则,强调非本村村民不能通过出资翻建取得物权;同时说明出资行为与物权认定的关系,指出出资翻建不等同于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还着重提出原审未查明遗产范围这一程序瑕疵。基于这些分析,她代理上诉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虽出资翻建房屋,但并非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在户人口,亦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认定其就房屋享有相应物权,且一审法院未对吴XX遗产进行认定及处理,明显有误,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尹绪梅律师秉持着“专业立身、商业+行业思维、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优先考虑调解,以降低当事人的成本,但在必要时会精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就像本案,她精准识别一审法院的错误,通过上诉为客户争取了重新审理的宝贵机会,体现了她在处理农村房屋权属、分家析产及继承纠纷中的专业判断力与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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