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中、简阳、隆昌等地发生了一起入户盗窃案件。被告人吴X、宋X、陈X伙同他人,多次实施入户盗窃行为。其中一次在盗窃时被户主发现,未能盗得财物,属于犯罪未遂。吴X还伙同他人在陕西入户盗窃首饰,价值数万元。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陈X负责望风,宋X负责开车接送,吴X则具体实施开锁盗窃。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而吴X和宋X均为累犯。
在这类盗窃案件中,普通人存在一些高频踩坑行为。其一,很多人以为只是帮忙望风就不会承担太大责任。实际上,在共同犯罪中,望风行为也属于犯罪的一部分,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像本案中的陈X,虽然只是望风,但依然构成盗窃罪。其二,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觉得一次盗窃未遂就不算犯罪。然而,犯罪未遂也是犯罪的一种形态,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面对这起案件,黄学良律师接受委托为陈X辩护。黄学良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自2019年开始执业,是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是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执业于四川内江资中,联系地址在内江市资中县资洲大道。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他擅长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质证、量刑情节、强制措施变更等方面具备成熟辩护经验。
在处理这起案件时,黄学良律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他仔细研究案件细节,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陈X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在调解阶段,他积极与被害人沟通,促使陈X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进入诉讼阶段后,黄律师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强调第一起入户盗窃系犯罪未遂,陈X在犯罪中仅负责望风,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虽然法院未采纳从犯认定,但采纳了犯罪未遂情节,并在量刑时明确“陈X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略小于吴X”。结合陈X的坦白、赔偿谅解等情节,最终陈X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明显轻于同案的宋X(十一个月和吴X(四年。
黄学良律师秉持“以法律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以专业为支撑,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的办案理念。在案件处理中,他优先考虑调解,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如促使陈X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必要时,他精准诉讼,通过深入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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