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戴晓龙律师始终秉持公正严谨的职业操守,坚守法律底线,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办理每一个案件。在处理案件时,注重事前防范、事中把控、事后解决,力求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在一个建材玻璃采购及安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供货方XX完成玻璃供货与安装义务后,经结算买方仍拖欠尾款近十万元未付。供货方委托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的戴晓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戴晓龙律师充分体现了事前防范、事中把控、事后解决的办案原则。事前,律师指导供货方收集订货单、采购安装合同、供货记录、结算记录、付款流水等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为后续诉讼做好准备。在一审中,买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戴晓龙律师凭借完整的证据链,让法院直接支持了供货方的全部诉请。法院认定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供货方已完全履行供货及安装义务,判决买方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并支持以LPR上浮30%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厘清主体责任,驳回对无关案外公司的诉请,责任完全锁定买方个人,供货方一审全胜。
然而,买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并全新提出“债务已转移给第三方、己方免责”的抗辩,还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债务已转移给开发商,应由开发商付款,与己方无关。这时候就到了事中把控的关键阶段,戴晓龙律师针对债务转移的法定生效要件,精准质证、严密抗辩。他紧扣法律核心规则,指出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明确同意,未明确表示视为不同意,严格区分“第三人代付”与“债务转移”的法律界限。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戴晓龙律师的观点,认定上诉人主张的“债务转移”未取得债权人明确同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协商第三方代为付款,不能证明债务转移,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事后,戴晓龙律师帮助供货方跟进执行,确保近十万货款及利息全部得到支持,终审生效后可直接强制执行。
戴晓龙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1501201910134636,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民商事诉讼、仲裁及非诉调解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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