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王铖律师执业证号为12110202110342669,他不仅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还是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同时担任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下面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看看王铖律师是如何将这一原则落地,并取得稳定结果的。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该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某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某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该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开始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工作。
在事前防范方面,虽然本案的事发时间较早,但王铖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从案件的细枝末节中寻找可能的突破点。他深入了解毕某的工作情况和案件背景,收集相关证据,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在事中把控阶段,王铖律师发现该案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毕某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故,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在事后解决环节,王铖律师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毕某无犯罪事实,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最终,毕某被决定不起诉,成功维护了毕某的合法权益。
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多年的执业经历让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积淀,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良好的口碑。他始终秉持着“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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