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肃省某县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上诉人YX于20XX年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据。YX为追回借款起诉,一审法院以无书面债权凭证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YX不服,委托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的高杰律师代理上诉。
高杰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他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提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他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其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合法性与款项交付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二审庭审中,高杰律师紧扣被上诉人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YX乙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YX乙负担。该案表明,在无书面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中,银行存取款凭证结合当事人自认及款项交付情况等间接证据,可构成有效的证据链。高杰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有丰富经验,此案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展现了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和精准破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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