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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借据借贷纠纷,高杰律师二审胜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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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09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高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420181007471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830026195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及刑事犯罪辩护。高杰律师执业的过程中,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和蔼耐心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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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无书面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实务中常面临借贷关系认定的举证难题。通说认为,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证明款项交付与借贷合意。但实践中,部分裁判机构在仅有银行存取款凭证、缺乏书面借据时,倾向于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这种裁判倾向导致当事人在口头约定借款的情形下,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无书面借据借贷纠纷,高杰律师二审胜诉维权

在甘肃省某县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上诉人YX于20XX年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据。YX为追回借款起诉一审法院以无书面债权凭证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YX不服,委托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的高杰律师代理上诉。

高杰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他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提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他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其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合法性与款项交付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二审庭审中,高杰律师紧扣被上诉人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YX乙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YX乙负担。该案表明,在无书面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中,银行存取款凭证结合当事人自认及款项交付情况等间接证据,可构成有效的证据链。高杰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有丰富经验,此案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展现了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和精准破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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