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厂与某建设公司霍尔果斯XX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因结算金额、已付款抵扣、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建材厂起诉要求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案外人张X签字的结算单,认定欠款金额并判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分公司不服上诉,认为结算未经授权、部分款项未予抵扣、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在新疆地区的承揽合同纠纷二审中,法院对于代付款抵扣的证据审查严格,这一特点影响了此案的走向。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证据梳理和论证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的顾建伟律师接手此案后,作为专注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他全面梳理证据,提出三项关键上诉理由。一是关于张X签字结算的效力认定,论证其结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对分公司发生效力;二是强调已付款项应依法抵扣,案外人某公司代为支付的51628元,系代分公司支付的本案工程款,应当在总欠款中扣除;三是指出一审判决未超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轻于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并未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二审中,顾建伟律师提交新证据并充分论证。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顾建伟律师关于代付款抵扣的核心意见,依法改判。维持合同解除、总公司补充责任等判项,将应付工程款从161006.6元改判为109378元,减少支付51628元,违约金按原判决维持,一、二审诉讼费用相应调整,由双方分担。在处理建设工程领域案件之余,顾建伟律师在经济纠纷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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