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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子,全部胜诉——律师是怎么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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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08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班兆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04人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231157514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977619405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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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起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中,被告擅自曝光原告信息并辱骂,原告委托律师维权;同居子女抚养权案里,女方起诉争取孩子抚养权;混同用工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案中,劳动者仲裁败诉后起诉。班兆然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在各案中精准运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
三个案子,全部胜诉——律师是怎么做到的?

你知道吗,在广西南宁有一位专业能力超强的女律师——班兆然律师,她是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执业三年以来,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29件,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最近她就成功办结了一起网络名誉权侵权案。原告因与案外人正常交往被被告误解,被告在抖音平台擅自公开原告隐私信息,还持续辱骂,导致原告生活严重受扰,被告还提起反诉。班兆然律师精准固化网络侵权电子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厘清维权边界,有效抗辩对方反诉请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

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中,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班兆然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深知网络侵权证据的易逝性,所以第一时间全面固定被告发布侵权视频、评论、私信辱骂、平台投诉记录、心理诊疗报告及律师费票据等完整证据链。依据民法典,她明确我国婚姻关系以登记生效为原则,指出原告与案外人交往时被告尚未登记结婚,不存在“插足婚姻”情形,被告行为不属于合法自力救济。同时,她区分私人争执与公开侵权,证明原告仅在私下沟通中回应,未公开散布被告信息或辱骂,不构成名誉侵权。在法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班兆然律师就是依据这些法律规定,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让原告的名誉和财产损失得到了全面弥补。

这起网络名誉权侵权案刚结束,班兆然律师又遇到了一起同居子女抚养权案。男女双方通过网络游戏相识恋爱并同居,生育一子后因矛盾激化,女方携子返回原籍稳定生活。女方向法院起诉争取孩子抚养权,男方则以自身家庭条件更优为由主张抚养权。班兆然律师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办案原则,重点论证孩子年龄尚幼、长期由母亲贴身照料且已形成稳定生活环境,变更抚养环境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固定男方存在不利于抚养的行为,提交女方亲属协助抚养意愿书补强女方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班兆然律师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合理优化诉求、明晰抚养费构成,在保障当事人抚养权与抚养费诉求的同时,平衡探视权,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她的代理意见,女方成功获得孩子抚养权

班兆然律师处理完同居子女抚养权案后,又接手了一起混同用工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者权益追索案。劳动者入职餐饮服务岗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加班情形,仲裁被驳回后起诉至法院。班兆然律师精准识别混同用工情形,穿透用工主体规避责任的抗辩,锁定最终责任承担方。她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追索加班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班兆然律师依据这些法律,成功实现仲裁反败为诉,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看出,无论是网络名誉权侵权、同居子女抚养权纠纷,还是混同用工下的劳动争议,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当遇到这些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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