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ZX找到范欣璐律师,希望委托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前,ZX曾起诉离婚,但因妻子C某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而撤诉。后来经ZX申请,法院判决认定C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父亲CXX为监护人。ZX与C某于某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子ZX某,患有童年孤独症。婚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C某缺乏家庭责任感,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ZX的诉求是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ZX某随自己共同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首先,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需先通过特别程序确认其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程序复杂且耗时。其次,婚生子患有孤独症,需兼顾其抚养稳定性与双方抚养能力,同时平衡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最后,涉及嫁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车辆等的分割,需明确产权归属与折价补偿标准。
范欣璐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在婚姻家事领域有丰富的经验,承办过400多起婚姻案件。面对这起复杂的离婚案件,她制定了“程序前置+协商优先+权益兼顾”的核心策略。律师团队先梳理此前特别程序的判决结果,确认C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及CXX的监护人身份,确保离婚诉讼主体适格。同时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婚姻关系证明、子女相关证据、财产债务证据、感情破裂证据等。
基于证据梳理,范欣璐律师为当事人制定清晰诉讼方案,并优先推动协商调解。明确将“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作为核心,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兼顾双方实际情况。考虑到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与被告监护人CXX沟通,结合孩子患病需稳定抚养环境、被告无抚养能力等实际情况,阐明抚养安排的合理性。围绕房屋、车辆等核心财产,提出“产权清晰+折价补偿”的分割思路,平衡双方权益,减少争议。
庭审中,范欣璐律师系统呈现证据链,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论证感情破裂时,结合分居事实、此前诉讼记录及监护人认可的感情状态,说明双方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主张抚养权时,从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原告已承担主要抚养责任、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等角度,论证ZX某随原告生活的合理性。针对双方已达成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说明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被告权益,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江苏省南通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范欣璐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准予原告ZX与被告C某离婚;婚生子ZX某随原告ZX共同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被告C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某万元(以车辆折价款某万元抵算,余款某万元由监护人代为支付);被告及其父母享有对ZX某的探望权,原告需提供必要协助;被告名下房屋及配套车库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XX牌汽车归原告所有,车辆折价款某万元抵算抚养费;房屋卫生间修缮设施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价补偿款某万元;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某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明确了需先完善特别程序,确认行为能力和指定监护人,这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强调了要综合考虑子女的特殊情况,如患有孤独症的孩子,需保障其抚养稳定性。财产分割方面,“产权清晰+折价补偿”的思路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可平衡双方权益,减少争议。还体现了协商调解在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性,通过与监护人沟通协商,可促成双方达成协议,高效解决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更加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谨性。对于关键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也更为严格,像婚姻关系证明、子女相关证据、财产债务证据等,都需要准确、完整。协商调解在离婚案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提高司法效率。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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