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行政诉讼胜诉:守护政府合法行政决定

行政诉讼胜诉:守护政府合法行政决定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3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黎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3201911095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97873316
代表案例:28个
律师优势:;法本专业毕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精通各种法律法规;办案经验丰富,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
更多>
导读:上诉人刘XX因行政决定诉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作为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此案,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诉讼胜诉:守护政府合法行政决定

行政案件往往涉及公权力与公民权益的平衡,一旦处理不当,不仅会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也可能让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破坏了行政秩序,也可能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而这类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对于政府部门和当事人来说,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刘XX系何店镇金花岭村村民,他在申请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先是以需购买表兄房屋为由申请迁入何店镇浪河村,后又以在浪河村无房居住为由申请建房。然而,在此期间他却购买了魏XX在何店镇浪河组违法建设的房屋。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刘XX在申请过程中存在申报材料造假、骗取批准的情况,作出了撤销《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的决定。刘XX不服该决定,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决定。刘XX仍不服,将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XX的诉讼请求,他又提起上诉,这让案件陷入了胶着状态。刘XX坚称自己对案涉土地享有使用权,且户籍已迁入浪河村,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还指出复议程序不合法,这使得案件的走向充满了不确定性,政府部门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在这个关键时刻,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接受委托,参与到了此案中。黎芳律师拥有7年的执业年限,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她深耕随州本地法律服务10余年,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累计办结案件300+,熟悉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16大领域,能精准处理各类常见及复杂纠纷

在接手案件后,黎芳律师凭借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的经验,敏锐地注意到了案件的关键所在。她深知本地司法尺度,明白在行政案件中,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她仔细梳理了刘XX申请宅基地的整个过程,发现刘XX的户口迁入和迁出程序未按照规定向户口登记主管机关申报,中国公安网户籍未进行登记,其注销原户口的行为也不能证明现户口已变更为浪河村。同时,刘XX前后申请理由自相矛盾,申请在浪河村落户建房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给购买的四合院办理过户手续。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刘XX在申请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行为。

在庭审过程中,黎芳律师紧紧围绕行政许可法中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指出刘XX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撤销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刘XX提出的复议程序不合法的问题,黎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说明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听证程序不是必须程序,有力地反驳了刘XX的观点。

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撤销〈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未违反法定程序,驳回了刘XX的上诉,维持原判。

黎芳律师始终秉持着“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用心用情办案,做一名有灵魂的法律人”的执业理念,以专业为根基,以客户权益为核心,不辜负每一份信任,用法律温度守护了政府部门的合法行政决定,为维护行政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