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仅三行的委托合同,开启了项婷律师首次独立办案的征程。这起案件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苏某为获非法利益,提供银行卡及手机,配合刷脸取现41万元,其中包含他人被网络诈骗资金,苏某从中获利4000元。
接案第1天,项婷就前往看守所会见苏某。她仔细向苏某阐明法律后果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此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项婷又多次会见苏某,苏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这为后续从宽处理奠定了基础。
接案第3天,项婷建议苏某及其家属尽快全额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并在此基础上主动向公安机关缴纳补偿款50000元,用于弥补被害人损失。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
立案后第5天,项婷开始全面梳理证据,挖掘苏某的从轻、减轻情节。她重点论证苏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全额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为在法庭上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做准备。
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项婷沉着应对,有条不紊地阐述辩护意见。她指出苏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主动全额退赃,另向公安机关缴纳补偿款,具有真诚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苏X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24年6月27日,法院当庭宣判,采纳了项婷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苏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未上诉。
结案后,项婷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每一个案件都值得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次经历让项婷在后续的刑事辩护案件中,更加注重与被告人的沟通,引导其正确认识法律后果,积极争取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她也更加重视退赃退赔等环节,将其作为为被告人争取缓刑的重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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