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
朱玉生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巩某与被告梅某签订居间协议书》,约定巩某为梅某引荐工程合作人,成功后按工程总额的5%支付居间费。巩某成功引荐后,梅某未支付居间费,巩某起诉要求梅某及其声称关联的某公司支付居间费及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虽然律师成功为当事人锁定了全额居间费,但关于违约金的诉请因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而未获支持。并且,在被告某公司否认与梅某存在关系的情况下,律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梅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
问题出在哪里
结案后,朱玉生律师重新整理材料时发现,问题主要出在对梅某授权情况的审查不足。在案件中,梅某声称代表某公司,但律师没有充分核实其授权证据,导致无法有力证明梅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从而增加了案件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同时,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也是违约金诉请未获支持的重要原因。
调整后的做法
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朱玉生律师在后续同类案件中增加了合同授权审查步骤。在接手案件后,会详细审查合同签订方的授权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件,如授权委托书等,以确定其是否具有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限。同时,在审查合同条款时,会更加注重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的明确性,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无歧义。
后续案例印证
在之后的一起类似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朱玉生律师运用了调整后的做法。一开始就对合同签订方的授权情况进行了严格审查,要求当事人提供了详细的授权文件,明确了责任主体。在合同条款审查方面,确保了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清晰明确。最终,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包括居间费和违约金,避免了之前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取得了更好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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