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新某公司、华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持金额146428.93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面临着承担巨额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遇到这种商业票据纠纷,当事人往往会担忧自身权益受损,不知如何应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其实,这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是否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和程序。阎乔律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是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还发布过专业著作,为业内外提供专业数据和经验参考。
针对此类票据追索权纠纷,阎乔律师通常会采取以下步骤解决问题。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核心抗辩点。就像在这个案件中,阎乔律师发现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这是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其次,紧扣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在举证质证过程中,逻辑清晰地阐述观点,让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最后,凭借对商事票据纠纷实务的精通,熟悉票据追索、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消灭等全流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为企业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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