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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降低抚养费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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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1699人看过
导读:离婚后降低抚养费的情况包括失去劳动能力导致经济困难或者因为犯罪失去给付能力等。相对应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特殊情形时,也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

离婚后降低抚养费的情况有哪些?

一、离婚后降低抚养费的情况有哪些?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见,不管是法院判决还是父母双方达成的协议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那么,相对应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特殊情形时,也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二、抚养费纠纷解决办法是什么?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出判决。

综上所述,在很多离婚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孩子抚养上面。经过法院调解,双方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应当签订一份协议,里面也会明确抚养费相关事项。一般来说,婚后抚养费都是要增加的,毕竟物价水平一直上升,但是当给付方因事故失去收入,或者被判刑无力承担的,可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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