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XX县xx居xx材料经销部,他们在20XX年X月X日向被告贵州XX公司下单采购家用实木柜门,并先后向被告李XX支付了22660元货款。发货前,原告工作人员特意确认货物为实木柜门,被告方承诺是实木复合柜门。然而,当原告客户提货安装后,却发现柜门并非实木,而是密度板柜门,且缺少销售订单记录的拉直器。这一情况导致原告的客户无法正常使用产品,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影响。原告认为被告XX公司严重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面对这起复杂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告XX公司及李XX委托了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的王敏利律师。王敏利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已执业9年。他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白水县人民检察院首届听证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
王敏利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他与当事人深入交流,详细了解交易过程、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双方的沟通记录。通过细致的分析,王律师发现被告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确实存在与约定不符的情况,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较高,且部分损失的计算存在争议空间。
在诉讼过程中,王敏利律师秉持着善行天下、众智博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积极与原告方沟通,努力寻求调解解决的可能性。他多次与原告方就退货退款的具体方案进行协商,同时向被告方充分释明了诉讼风险,包括可能的败诉后果、诉讼成本以及时间成本等,引导被告方理性对待纠纷。经过多轮艰苦的协商,王律师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XX县XX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贵州xxx家居有限公司退还原告XX县xx居xx材料经销部货款15000元(已打款),被告李XX不承担责任;原告XX县xxxx材料经销部退回被告贵州XX公司《xx家居·销售订单》8-1xx、8-1xx、8-1xx、8-1xx的货物,运费由被告贵州XX公司到付;案件受理费503元、保全费320元共计823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11.5元。双方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经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王敏利律师的努力,这起纠纷得以快速化解,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为双方节省了大量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被告方对王敏利律师的专业服务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帮我们避免了更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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