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动产交易中介行业,周某某、陆某、潘某某相互认识。2024年1月10日,周某某从银行贷款30万元转给陆某,陆某又将钱转给案外人。2月29日,潘某某出具借条,写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并承诺还款计划。之后,潘某某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潘某某出具借条是其真实意思,他是借款合同主体,周某某与陆某无明确借款合意,陆某不是共同借款人。而且周某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无效,潘某某需返还剩余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判决后,潘某某不服上诉,认为借款是和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和资金交付,应是共同债务人,且自己还款超一审认定金额,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根据万雪律师在民商事诉讼的办案经验,判断是否为共同借款人,关键在于是否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以及借条等书面凭证。在本案中,潘某某出具借条时未要求陆某签字,催讨时也未提共同借款人,不符合常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也表明,陆某只是中间人,听从潘某某安排,未向周某某表达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
常见的风险是,在民间借贷中,一些人可能因碍于情面帮忙转账,却被误认为是共同借款人。比如,有人应朋友要求帮忙接收借款并转给他人,之后被债权人要求承担还款责任。错误做法是,在未明确借款性质和自身责任的情况下,随意参与借款过程,且未保留相关证据。
在涉及民间借贷时,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和责任,不要轻易成为借款的中间环节。如果只是帮忙转账,要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借款的意思。若收到法院传票,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积极应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准确判断借款合意和借条形式要件至关重要。万雪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为当事人守住一审胜诉成果,让当事人全面免责。这也提醒大家,遇到法律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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