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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审胜诉:成功摆脱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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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72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万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2111284944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558797510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万雪律师 系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案件的研究和办理,截至目前,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以及其他合同类、人身侵权类案件,同时担任了社区法律顾问并为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政府驻温州办事处在外务工人员提供劳动法律服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始终以严谨和负责任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急委托人之所急,忧委托人之所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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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若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需承担还款责任,那仅有转账记录且无借款合意,是否会被判定为共同借款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需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本文结合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万雪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的实务经验,分析证据规则,为读者提供应对此类纠纷的实用建议。
民间借贷二审胜诉:成功摆脱还款责任

在不动产交易中介行业,周某某、陆某、潘某某相互认识。2024年1月10日,周某某从银行贷款30万元转给陆某,陆某又将钱转给案外人。2月29日,潘某某出具借条,写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并承诺还款计划。之后,潘某某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潘某某出具借条是其真实意思,他是借款合同主体,周某某与陆某无明确借款合意,陆某不是共同借款人。而且周某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无效,潘某某需返还剩余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判决后,潘某某不服上诉,认为借款是和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和资金交付,应是共同债务人,且自己还款超一审认定金额,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根据万雪律师在民商事诉讼的办案经验,判断是否为共同借款人,关键在于是否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以及借条等书面凭证。在本案中,潘某某出具借条时未要求陆某签字,催讨时也未提共同借款人,不符合常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也表明,陆某只是中间人,听从潘某某安排,未向周某某表达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

常见的风险是,在民间借贷中,一些人可能因碍于情面帮忙转账,却被误认为是共同借款人。比如,有人应朋友要求帮忙接收借款并转给他人,之后被债权人要求承担还款责任。错误做法是,在未明确借款性质和自身责任的情况下,随意参与借款过程,且未保留相关证据。

在涉及民间借贷时,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和责任,不要轻易成为借款的中间环节。如果只是帮忙转账,要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借款的意思。若收到法院传票,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积极应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准确判断借款合意和借条形式要件至关重要。万雪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为当事人守住一审胜诉成果,让当事人全面免责。这也提醒大家,遇到法律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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