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是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某XX公司是第5367XX号、第76505XX号、第133605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旗下“LX-NXXX”系列品牌经多年经营宣传,在国内外知名度很高,2008年还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谢某在淘宝网开了“某运动精品折扣店”,未经授权大量卖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为固定证据,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通过公证购买方式买了2件短袖Polo衫、1件短裤,花了213元。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用的标识和原告第5367XX号、第76505XX号注册商标近似,和第133605XX号注册商标基本相同。而且,被诉侵权商品的吊牌、包装袋、水洗标等和原告正品明显不同,是假冒产品。
经淘宝平台披露,店铺经营者是被告谢某。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原告最初面临着品牌声誉受损、市场份额被占的糟糕处境,维权之路困难重重,不知道能否成功制止侵权并获得合理赔偿。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邵如阳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就开始行动。他严谨地进行证据保全,通过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店铺页面、商品链接、下单购买、收货拆封等全过程都做了证据保全。公证书详细记录了从浏览商品到收货拆封的每一个环节,形成了闭环证据链,确保证据链完整、合法,为后续诉讼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侵权比对方面,邵律师将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进行逐项比对,明确指出构成相同或近似。同时,从吊牌、包装袋、水洗标等细节处与正品进行对比,充分论证被诉侵权商品为假冒产品,强化了侵权事实的认定。
在赔偿主张上,尽管原告没提供具体损失及被告获利的直接证据,但邵律师结合原告商标的驰名程度、被告的侵权规模、侵权商品的价格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向法庭明确提出法定赔偿的适用主张,争取合理赔偿数额。
案件裁判结果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法院还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25元,原告仅承担300元。
原告最初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0000元,虽然最终赔偿数额没有达到全部诉求,但在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其实际销售数据的情况下,能获得13000元赔偿,有效弥补了原告的维权成本和经济损失。而且成功制止了被告的侵权行为,维护了原告的市场秩序和品牌形象。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邵律师严谨的证据保全和精准的侵权比对,让法院能依据充分证据认定侵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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