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一起借贷纠纷二审案件成为检验律师专业能力的试金石。已故出借人C女士与某投资公司达成50万元借贷合意,C女士及其指定的G女士履行了出借义务。C女士夫妇去世后,其子女A先生、B女士作为继承人主张债权,一审胜诉后,投资公司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上诉。
汪育倩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其在民商事领域的深厚实务积淀,迅速展开应对。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确认转账记录与借款金额吻合,证人证言能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证据链。对于诉讼时效问题,她发现投资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曾签署还款承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在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方面,因投资公司一审撤回公章鉴定申请,需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结合法定代表人还款承诺及利息支付行为,认定投资公司为实际债务人。对于利息约定,结合交易习惯及实际支付情况,主张月利率2%。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条理清晰地反驳上诉理由,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继承人的债权。
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B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B公司供货后,A公司未足额付款,一审判决后,A公司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上诉。汪育倩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深入分析合同条款,发现以房抵款约定仅为意向性表述,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流程等核心内容,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房抵款需有明确可履行约定,A公司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同时,A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其以房抵款条款不应作为扣减货款依据。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充分抗辩,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债权。
在婚内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中,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与李女士存在不正当关系,且王先生向李女士转账大额款项。汪育倩律师协助张女士收集固定证据,精准锁定实际转账总额,并核实李女士反向转账金额。庭审中,针对李女士的抗辩,汪育倩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指出王先生的赠与行为属无权处分,违背公序良俗,李女士应返还不当得利。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李女士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维护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汪育倩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专精民商事领域,尤其擅长合同纠纷等案件。她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多起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规则,为当事人化解法律难题,厘清了借贷、买卖、婚姻等领域的权益规则,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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