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7日,在浙江省宁波市X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正在开庭审理。当法官询问工程结算金额如何认定时,原告浙江甲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道律师,有条不紊地拿出《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结算审批单》(照片打印件)等证据。
汪家道律师2016年开始执业,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和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主要处理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纠纷。此次案件中,浙江甲X公司与宁波XX公司就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浙江甲X公司诉请宁波XX公司支付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审理中还增加了就涉案工程拍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的诉请。宁波XX公司则对已付款金额有异议,认为还有其他付款,且不认可利息和优先受偿权。
汪家道律师接案后,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双方签订的《XXXXX二期绿化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计价方式、支付方式、保修期等内容。为证明工程结算金额,汪家道律师提交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结算审批单》,两证据记载内容相互印证,法院据此认定工程结算价为4294965元。在已付款金额认定上,被告提交六份《工程拨款申请单》,但含景观工程的三份无原告签章,被告也未举证实际收款及付款情况,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已付款金额为3060000元。对于逾期利息,汪家道律师依据合同和相关证据,成功让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结算价85%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算,质保金逾期利息从对应返还日次日起算的主张。不过,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且绿化工程不宜拍卖、变卖,法院驳回了该项诉请。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损失。
处理完此案后,汪家道律师在处理类似建设工程纠纷时,更加注重对合同条款的解读和证据的收集整理。在后续一起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中,他提前收集好各项施工资料和付款凭证,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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