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仅有部分证据被认定的合同,成为张志强首次独立办案的挑战。当时张志强在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执业,接下了西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接案第1天,张志强仔细研究合同信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协议》宁县城乡供水换供站及以下建设项目一标劳务协作协议》以及退场协议书》,明确申请人承包工程后解除合同并约定相关事宜。但被申请人答辩不认可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认为退场结算金额为暂估,后续处理遗留问题产生费用应扣除,且工程未验收,保证金未达退还条件。
接案第3天,张志强开始收集证据。他查阅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打了十几个电话向同行请教此类案件的处理经验。他发现双方提交的部分证据关联性不足,这是案件的一个难点。
立案后第5天,张志强申请了调查令,进一步收集被申请人支付款项及代付民工工资等证据。他还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制作详细的证据清单。
20年5月8日,仲裁庭在本会住所地开庭。张志强在庭审中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反驳。但仲裁庭组织调解未果。
20年8月5日,线上开庭。张志强再次强调申请人的合理诉求,对证据进行补充说明。最终,仲裁庭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支持申请人部分工程款及保证金请求,对利息请求部分支持,仲裁费按责任及请求支持比例分担。
裁决结果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182元,并以8182元为基数自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退还保证金20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若被申请人未按裁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结案后,张志强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证据的关联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这次经历让他在后续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也更加细致。例如在之后的案件中,他会提前对合同中的结算条款、保证金退还条件等进行详细分析,避免类似的争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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