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就是陷入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投资者之一。她发现自己投资的某服务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这让她损失惨重,共计105933.42元。张X当时特别焦虑,自己的辛苦钱就这么没了,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这时候,张X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
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全面梳理了张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股票交易记录,依据“先进先出”原则计算有效买入股数及平均买入价,还统计了揭露日后至基准日期间的卖出情况。这可是个大工程,涉及到大量的交易数据和复杂的计算。
之后,徐晓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张X的身份证明、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能证明张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卖出或持有至基准日后,她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庭审中,被告某服务公司辩称,认可2017年x月xx日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018年x月xx日为揭露日,2018年x月xx日为基准日,基准价4.58元。但主张张X投资损失应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包括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公司发生的多项负面事件及大盘指数下跌等影响。
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扣除抗辩,徐晓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了充分辩论。他的核心逻辑是,虽然存在一些风险因素,但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导致张X损失的重要原因,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逻辑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明确了责任的归属问题。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张X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42200股,买入均价6.6531元;基准日前卖出40000股,均价4.50元;剩余2200股持有至基准日后,基准价4.58元。投资差额损失为90684.82元,佣金及印花税按总损失1‰计算为181.37元。
法院同时认为,张X买入及持有股票期间存在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内外部环境影响等因素,酌情扣除张X投资损失的20%。最终判决:被告某服务公司向张X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72692.95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张X最初担心自己的损失一分都拿不回来,现在成功获赔超7.2万元,这和她最初的糟糕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对交易记录的全面梳理和对证据的充分运用,以及在庭审中针对被告抗辩的有力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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