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和广州XX公司在202X年X月X日签订了《招商外包服务合同》,约定广州XX公司为餐饮公司提供全国范围内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期限从202X年X月X日到202X年X月X日。之后,双方又在202X年X月X日签订了《招商外包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明确了各时间段的招商目标以及佣金支付等事宜。
餐饮公司按约定在202X年X月X日向广州XX公司支付了保证金X元,还积极配合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然而,到了起诉之日,广州XX公司却从未完成过任何招商目标,这明显构成了违约。而且,广州XX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尚X是其唯一股东。如果尚X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就得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餐饮公司面临的处境十分糟糕。他们支付了保证金,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不仅前期投入打了水漂,还可能面临后续的经济损失。他们急需专业的法律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在这时,他们找到了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的杨静律师。杨静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宗,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杨静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她仔细查阅了合同、补充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资料,卷宗材料不少。她注意到,广州XX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且聊天记录显示该公司现已没有正常经营。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了广州XX公司的性质以及尚X的股东身份。
杨静律师的辩护核心逻辑是:餐饮公司与广州XX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餐饮公司依约履行了支付保证金等义务,而广州XX公司未履行招商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餐饮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对于尚X,由于其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逻辑准确切中了案件的要害,抓住了关键问题。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静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合同于202X年X月X日解除,广州XX公司退还保证金X元,并以X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违约金,自202X年X月X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尚X对广州XX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比餐饮公司最初的糟糕处境,现在他们成功解除了合同,拿回了保证金,还能获得违约金赔偿,损失得到了弥补。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杨静律师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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