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始,沧州市XX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股东资格存在问题。1XXX年,沧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XX成立沧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时由1X名员工为顶名股东,公司注册资本金20X万元,股东均未实际出资。200X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股东仍未实际出资。2022年,公司按要求整改拟移交国有资产,经审计确认个人出资为名义出资。除张XX外,其他股东均确认不享有股权并配合变更登记。张XX已故,被告刘XX系其配偶。河北沧州王艳翠律师所在的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王艳翠律师于2019年开始在此律所执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艳翠律师凭借其硕士研究生的专业知识,深入研究公司法相关规定。名义股东相关规定是本案的关键,王艳翠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案件进行分析。她梳理原告提交的沧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公司章程等证据,明确指出沧州市XX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个人出资部分为名义出资,为证明张XX是名义股东提供了有力支撑。
王艳翠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挥其多年执业积累的经验。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此次案件中,她有条理地向法庭陈述事实和观点,强调张XX未实际出资,不应享有投资权益,被告刘XX作为张XX的妻子自然也不享有原告公司的股权权益。
在法庭辩论阶段,王艳翠律师根据庭审情况,建议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自愿放弃第二项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使案件焦点更加集中。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确认被告刘XX不享有原告沧州市XX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权益。王艳翠律师承办的《留守儿童被性侵案》入选河北省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她以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法律界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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