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法院一审是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二审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祁XX、祁X乙、祁XX、祁XX、祁XX与被告祁XX是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祁X与赵X是夫妻,育有这六名子女。赵X在1999年去世,祁X在2006年去世,两人都没留遗嘱。
涉案房屋原本是祁X承租的单位公房,1998年房改时,祁X和单位签了房屋买卖契约买了下来,1999年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一直由被告祁XX一家住着。2006年,六名子女签了份《备忘录》,约定房子归被告祁XX,他要给其他五人每人27100元补偿款。可之后被告一直没给钱,房子也没过户。因为多次协商都没用,祁XX等五人就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郑XX律师和李同红律师,向法院起诉,想让六人共同继承房子,每人占六分之一份额。被告祁XX则辩称,房子是他以父亲名义申请分配的,购房款也是他交的,而且签了《备忘录》,房子该归他一人,他愿意按约定给其他五人补偿款。
李同红律师接受五名原告委托后,开始全面梳理案件。首先,确认涉案房屋是祁X的个人合法财产,祁X去世后就是遗产,该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接着,针对《备忘录》,李同红律师指出,从2006年签了之后,7年时间被告都没付款,房子也没过户,《备忘录》约定的条件没成就,各方都没按约定履行,所以不能作为遗产分割依据,还得按法定继承处理。然后,根据《继承法》,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均等,这六名子女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又没证据表明有人尽主要赡养义务或有其他多分少分的情况,所以应该均等分割。一审判决后,被告祁XX不服上诉,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五名原告,主张《备忘录》没履行,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时,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涉案房屋由六人共同继承,每人占六分之一份额,案件受理费五名原告和被告各负担35元。一审判决理由是,祁X没留遗嘱,按法定继承,六名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备忘录》没实际履行,房子还在被继承人名下,所以按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应均等,原告请求合法。被告祁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2006年签《备忘录》到现在多年,各继承人都没履行约定,房子还在被继承人名下,五名原告按法定继承处理的要求合理合法,一审判决每人占六分之一份额正确合理,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祁XX负担。
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李同红律师抓住了《备忘录》未实际履行这个要点,有力地论证了不能按《备忘录》分割遗产,而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