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9年12月31日,一场关于公司债权纠纷的讨论在法庭外悄然展开。公司甲不能清偿债权人D到期100万元债权,D准备起诉,然而对于是否能要求前股东A承担责任,各方看法不一。此时,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的张远辉律师参与到这起案件的分析中。
张远辉律师2011年毕业后进入律所执业,2012年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证,2021年9月创立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专职深耕于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
在这起案件中,A、B成立公司甲,注册资本各50万元,认缴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A在2028年12月31日转让全部股权于C。当公司甲在2029年12月31日不能清偿D的到期债权时,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法第54条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是否及于前股东A。
张远辉律师接案后,深入研究公司法条文。他指出,从公司法律规定上看,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转让人承担的责任分两种。一种是瑕疵转让时须承担的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结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条文的表述,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情形,似乎应理解是针对公司现股东(受让人)的出资加速到期而言,前股东(转让人)此时仍独立于受让人享有出资期限利益。
然而,也存在另一种观点。既然当实缴出资期限届至时,转让人应对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那么当受让的股权对应的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时,转让人也承担责任似乎合情合理。
张远辉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可以在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受让人根据本法第54条规定的出资应加速到期缴纳的,转让人对受让人不能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在日常工作中,张远辉律师处理过众多类似的公司法纠纷案件。他会对每一个办结的案件进行系统复盘总结,深度提炼诉讼经验与风险要点,精准帮助合作企业提前排查隐患、规避经营法律风险。就像在这起案件中,他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细致研究,为解决公司债权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和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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