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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划车致九千余元损失,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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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08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晓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18173119
代表案例:4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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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寻衅滋事类案件中,醉酒状态下实施破坏财物行为,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也正因如此,选择律师不能只看名气,更要看其是否具备处理此类疑难问题的实际经验。陈晓伟律师熟悉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司法认定标准,擅长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辩护,能够收集和组织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还善于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在北京一起酒后划车寻衅滋事案件中,陈晓伟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酒后划车致九千余元损失,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

2023年7月3日晚上,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他已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在刑事领域经验丰富,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的他独立办理过453件刑事案件,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等业务。接到委托后,陈晓伟律师及时去看守所会见张X,了解案件情况。为争取有利结果,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就积极协调让张X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

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陈晓伟律师和检察官充分沟通,使得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陈晓伟律师阅卷后,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首先,从主观方面分析,本案发生系张X醉酒后无意识行为,其主观恶性极低。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张X是在酒精作用的非理性状态下,因被停在路边机动车绊倒,才划伤车辆,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财物、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他当时意识不清醒,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减弱,看到监控视频后才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积极赔偿。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张X虽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并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案发在夜晚的公共场所,相对僻静和封闭,且是极其偶然的一次性行为。受害车辆停放地并非规定的停车位,而是占用了道路,多种因素结合导致该结果,张X并非多次、经常作案,未引发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最后,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已经全部挽回,危害后果已经消失。经统计,被划伤的车共计14辆,损失价格总计18865元,财产损失价值较小,受损机动车仍可正常行驶。张X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车辆损失及车主因修车产生的其他费用,共计48414.19元,还向车主和单位真诚赔礼道歉,获得了全部谅解。

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在证据收集和运用上,律师通过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从张X的讯问笔录、被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多方面收集证据,为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示范了如何全面收集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行为后果。在法律适用和解释方面,准确解释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主观故意的认定,为类似案件中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提供了参考。对于当事人权益保护,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是减轻责任的重要方式,本案展示了在案发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当事人的积极影响。

从司法实践意义来看,此类案件中,法院和检察院对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的审查更为严格和细致,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对于醉酒状态下实施的行为,不再简单地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而是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行为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律师在这类案件中的举证思路也具有示范效应,即从主观和客观多方面入手,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同时,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影响量刑和处理结果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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