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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律师凭证据链助力原告完胜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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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09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俊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07105826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315717235
代表案例:2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朱俊健主任律师,律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高超的业务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个案的自身特点,为客户设计最佳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节省客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擅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专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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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朱俊健是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2007年开始执业,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领域。他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2000余件,在经济合同与刑事辩护领域办理过600余件相关案件。下面讲述他代理的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律师凭证据链助力原告完胜央企

该案件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是某建筑器材厂,被告是某央企集团。争议焦点在于,央企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认为遗漏主体;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还表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还有交付租赁物资的相关凭证,可证明依约交付了物资,以及承租方支付部分租赁费的记录。但缺失的关键证据在于,对于央企集团主张的已结算、租金证据不足以及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方面,缺乏有力的直接反驳证据。

朱俊健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问题,律师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来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已结算”的抗辩,律师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通过整理后续持续发生的退货与租金相关证据,来还原真实租赁关系。在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的问题上,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等证据,来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方质证时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理由。朱俊健律师回应称,依据法律规定,母公司应承担子公司注销后的债务;2017年结算并非最终结算,后续还有业务发生;租金证据真实合法,有相关凭证支持;钢模板虽无书面合同,但根据提货单等证据能认定存在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核查公司主体责任承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锁定责任主体;其次,会对结算情况进行详细梳理,还原真实的业务往来和费用情况;最后,对于缺乏书面合同的业务,会结合行业惯例、相关凭证等形成证据链来认定事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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