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和陈某则辩称,张某是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而且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他们还称已经还清本金,并且抵押期限已届满,所以不同意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红翠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她调取了转账记录、借条、抵押登记材料等,以此固定借贷及抵押事实。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系职业放贷人、诉讼时效已过、抵押过期等抗辩,周红翠律师逐项进行质证反驳。她结合录音、微信记录等证据,明确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同时,她精准核算本息,依法主张张某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庭审中,张某一方提交了转账记录、借条、抵押登记等证据,证明借贷及抵押关系合法,借款资金来自个人理财赎回;赵某和陈某一方提交流水、聊天记录、录音等,拟证明已还款192万元、张某系职业放贷人等。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后,核查借款、还款、抵押等情况,还询问了案外人核实还款关联性。期间,赵某和陈某曾提出反诉要求解除抵押,但逾期未交反诉费,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赵某、陈某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780332.02元,并按年利率17%支付2023年6月28日至2024年12月17日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若二被告未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就其名下朝阳区某抵押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案涉借贷关系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规定。被告主张原告系职业放贷人无充分证据,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确认二被告原始本金152万元。经核算,二被告合计还款188万元,2020年8月20日后利率调整为年利率17%,抵扣后二被告尚欠本金780332.02元及相应利息;2023年二被告仍在还款,诉讼时效未届满。双方抵押登记合法有效,抵押期限实为债务履行期,不影响抵押权存续。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民间借贷中,首先需要保留好借条、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当出现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错过诉讼时效等重要时间节点。同时,要明确借款合同的合法性以及抵押等担保措施的有效性,确保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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