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主体存疑
原告某某金属公司起诉某某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伍XX,要求支付货款xxx元及违约金,主张依据与某某贸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供货但对方未付清货款。而争议焦点在于,本案买卖合同的真实交易相对方究竟是被告某某贸易公司,还是案外人揭某某。
发现关键细节
杨丹慧律师梳理案件事实时发现,争议交易发生在购销合同签订数月后。且从双方沟通记录中读取到,原告工作人员明确将“揭总”与被告“伍总”区分,还提及“伍总给他担保”。这表明原告明知交易对手是案外人揭某某。
围绕细节准备
第一步,律师详细整理沟通记录、付款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实际交易情况;第二步,对合同签订时间与交易发生时间进行精确比对,突出两者时间差;第三步,收集与案外人揭某某相关的交易证据,进一步明确其为实际履行主体。
庭审运用细节
庭审中,杨丹慧律师向法庭展示上述证据,指出合同签订时间与实际交易时间的差异,以及原告工作人员对交易主体的区分表述。对方难以反驳这些证据。
细节决定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被告某某贸易公司及伍XX并非合同相对方,也未作出担保意思表示,判决驳回了原告对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杨丹慧律师凭借对合同履行主体这一细节的精准把握,成功帮助委托人免于付款责任。
杨丹慧是广东民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擅长婚姻家庭、刑事、欠款纠纷等领域。在本案中,其专业能力得以充分展现,通过深入挖掘案件细节,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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