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始终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这一理念得到了深刻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看似证据确凿,张某将租赁的价值200余万元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撤离时也未清点告知。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还原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民事纠纷。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便公司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仍维持了该决定。李鉴春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张某避免了刑事追诉。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当面对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时,李鉴春律师再次以此为指引展开辩护。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涉案资金流转频繁,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动员家属退赔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审查批捕阶段,他及时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万X被取保候审。之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鉴春律师在这个案件中,从批捕到审判全程有效辩护,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每个阶段都得以落实。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依旧用行动诠释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全面梳理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为熊X终结了诉讼程序,最大限度减少了对其生活与工作的影响。李鉴春律师在众多刑事案件中,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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