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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胜诉之道:王俊杰律师为劳动者与企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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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84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俊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04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2202310612063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8350399931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王俊杰律师,现为上海劳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擅长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工资报酬、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休息休假、培训协议、竞业限制约定等劳动争议,以及其他民商事领域的诉讼业务(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执业理念:诚以待人,毅以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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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劳动纠纷普法知识展开,结合王俊杰律师代理的张XX与厦门某生物技术公司劳动争议案,阐述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及竞业限制补偿等法律要点,展现律师专业素养和案件胜诉成果。
劳动争议胜诉之道:王俊杰律师为劳动者与企业维权

普法知识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其中,用人单位以“造成损失”为由解雇员工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焦点。

从用人单位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里的“重大损害”需要有明确的界定和证据支持。用人单位必须对损失的存在、金额以及劳动者的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比如,若用人单位以员工在业务操作中未按规定价格执行导致少售卖金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提供准确的价格参考标准和相关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存在和具体金额。而且,还需证明员工的行为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若员工只是经办人员,对决策无决定权,那么不能将主要责任归咎于员工。

在竞业限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后,即使用人单位未明确要求履行,只要劳动者遵守了义务,就有权主张补偿。

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进一步理解这些法律要点。

律师与案例

王俊杰律师,毕业于集美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23年开始执业,就职于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厦门市律师协会会员。他专注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领域,承办案件百余件,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处理各类员工离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以及社保公积金补缴纠纷等。

此次要介绍的是王俊杰律师代理的张XX与厦门某生物技术公司劳动争议案。2019年6月3日,张XX入职该公司,担任电气工程师,后经多次调岗变更为设备管理员,负责可再生固废处置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6月3日至2027年6月2日,月平均工资经核算为14781.24元(含年终奖)。2023年8月21日,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按月支付补偿金月工资的30%)。

2024年4月18日,公司以张XX“2022年至2023年度废品售卖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导致少售卖9.65万元”及“废品保管不当导致持续被盗”为由,依据《奖惩制度》第5.3.3条“违章操作造成重大财物损失(金额>1万)”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张XX认为解雇理由不成立,于2024年4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竞业限制补偿。仲裁裁决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120236.9元,但驳回了竞业限制补偿请求。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王俊杰律师在代理此案时,有着清晰的代理思路。针对公司主张的“损失”,他仔细梳理报价单、审核流程等证据。发现《再生资源利用合作协议》约定的“当日回收市场价”未明确参考标准,公司自行援引的第三方网站价格为终端价,与初端价格差异较大,不能作为损失计算依据。而且2024年多家案外公司的报价显示,公司此前执行的固废出售价格在市场价格区间内,并无明显不合理。同时,张XX仅为经办人员,所填报的变卖单据均经部门经理和财务审核签字,其对价格无决定权,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关于废品被盗,张XX已及时报告并采取临时措施,公司自身管理存在漏洞,未能证明损失情况。通过这些分析和证据,成功推翻公司解雇理由,锁定违法解除。

赔偿金计算基数方面,王俊杰律师论证年终奖属劳动报酬应计入赔偿金基数。经过核算,确定月平均工资应为14033.67元,工作年限5年,赔偿金为14033.67元×5年×2=140336.7元。

对于竞业限制补偿,王俊杰律师依据竞业限制协议及履行事实进行争取。张XX离职后自行缴纳社保、领取失业金,已初步证明履行义务,公司未提供反证。虽然公司在仲裁阶段(2024年5月29日)通知无需履行,但仍应支付三个月的补偿金。经核算,补偿金为14033.67元/月×30%×(4个月+11天)=18384.11元。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应向张XX支付赔偿金;支持了包含年终奖在内的足额赔偿金;同时认定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有效,判决公司支付三个月的补偿金。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张XX违法解除赔偿金140336.7元、竞业限制补偿18384.11元,合计158720.81元,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胜诉,充分展现了王俊杰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他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扎实的证据收集,为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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