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这是一起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合同诈骗罪案件。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X与吴某、谢X、陈X(已故)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为由,和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巨额投资款,周X被指控涉案数额巨大。周X被指控的核心事实是,2017年4月底,他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名,和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人民币161万元。之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周X陆续归还145万元。此外,周X还被指控参与了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
争议焦点与认定
焦点一:周X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故意
贾琦律师认为,在涉案的“浦江演唱会”项目中,周X虽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但项目本身曾进行过初步接洽和筹划,并非完全虚构,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而公诉机关认为周X冒充项目执行总监,骗取投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项目确实有过初步的筹划,并非完全子虚乌有,最终认定周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
焦点二:周X的行为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贾琦律师指出,在案发前,周X已主动向被害人归还了绝大部分款项(145万元),其行为更接近于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公诉机关坚持认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综合考虑周X的还款行为,认为其行为有民事纠纷的特征,但也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不过在量刑时应考虑这一情节。
焦点三:周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
贾琦律师提出,周X在其他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与其他主犯存在明显区别。公诉机关则认为周X参与了诈骗活动,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经审查,认可了贾琦律师的观点,认定周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关键点上,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认定周X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款项,其诈骗数额应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范畴,而非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综合考虑周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十一年有期徒刑)。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经济活动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陷入合同诈骗等刑事风险。如果不小心卷入类似案件,要及时主动归还款项,积极配合调查,这样在量刑时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理。同时,在签订合同等经济活动中,要保持谨慎,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和对方的资质。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本案中,原本被指控涉案数额巨大的周X,最终被认定诈骗数额为较小的16万元,刑期也大幅降低,这充分体现了精准辩护的重要性。贾琦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专业,自2017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合同诈骗案时,能够精准识别案件中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结合当事人积极退赔、作用地位次要等关键量刑情节进行有力辩护。他被评为“砀山县优秀律师”及“安徽省县域律师领军人才”,这些荣誉也正是他专业能力的体现。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