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X是XX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诉机关指控犯非法采矿罪。一审的时候,法院认定他非法获利685万余元,判了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还罚了五万元,违法所得也要追缴。张X对这个判决不服,就上诉了,还委托我担任他二审的辩护人。
当时张X的处境可糟了,一审被判这么重,他心里特别焦虑,觉得自己这辈子可能就这么毁了。家属也急得不行,四处打听有没有办法能改判。我是在张X上诉后介入这个案子的。
接手案子后,我做了不少工作。先是细致地阅卷,卷宗有好多页,我一页一页地看,梳理里面的证据和事实。我发现,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里有一笔200万元的预付款。这笔钱对应的矿石根本就没实际交付,按照法律规定,这肯定不应该计入犯罪数额。而且,这个案子还存在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性争议。
我提出的辩护意见核心逻辑就是,那200万预付款对应的矿石没交付,就不能算张X的非法获利。对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问题,我也从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分析。这些逻辑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犯罪数额的认定和犯罪性质的定性直接关系到张X的量刑。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把犯罪金额核减了200万元,最终认定张X非法获利数额是485万余元。不过呢,关于单位犯罪的辩护主张被驳回了,维持了个人犯罪的定性。二审改判张X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不变,违法所得按核减后的数额追缴。
对比一下张X最初的处境,一审被判四年六个月,二审改成了四年,刑期减少了;犯罪数额也从685万核减到了485万,削减了200万。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就在于发现了那笔200万元预付款对应的矿石没交付这个关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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