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某控股公司,它是“球磨机台阶形筒体衬板”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是某冶金公司,在2017年7月与第三人某电力公司签订了《磨机边衬板及波峰买卖合同》,向第三人供应磨机边衬板及波峰产品,合同总价款320640元。
2017年9月,原告以被告销售给第三人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处理。该局后来作出处理决定,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之后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不追究第三人责任,第三人可继续使用已安装产品。随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被告某冶金公司接到起诉书时,公司上下都十分焦虑。大家担心一旦败诉,高额的赔偿会让公司陷入困境,资金周转可能出现问题,甚至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邵如阳律师在案件初期就介入了。他在案件初期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虽然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贵阳中院管辖,但这个程序为被告争取了充分的应诉准备时间。在答辩期间,邵律师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虽然法院未中止审理,但该程序为后续可能的再审或行政救济保留了空间。
邵律师还积极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他仔细研究了相关证据,虽然因为被告提交的图纸复印件来源及形成时间均不能确定,且无相应技术特征及应用情况的说明,现有技术抗辩未被法院采纳,但通过这个抗辩,成功将技术比对问题置于庭审核心,迫使原告充分举证。
在赔偿数额方面,邵律师通过强调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有限、合同价款仅32万余元、被告系应第三人要求定做等因素,有效控制了赔偿数额。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性质、情节、被诉产品应用场合、销售数量及合同价款、维权支出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而且,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承担7092元诉讼费用,被告仅承担4728元,体现了对原告主张部分未获支持的合理平衡。
邵如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他精通日语和英语,还与日本东京的律所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在处理涉外商事、跨境知识产权保护等国际法律事务中很有优势。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原本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被告担心会面临巨额赔偿,而实际结果是赔偿额降到了20万元,减幅达60%。打官司就是打策略,这起案件能降低这么多赔偿额,靠的就是邵律师多维度的策略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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