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之后,XX公司按照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却一直未付。当XX公司催讨剩余货款时,吉贡XX却矢口否认买卖关系的存在,辩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他们付款,XX公司的货物并非全部由吉贡XX下单,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陷入了“货卖了、钱收不回来、对方还不认账”的困境。
就在XX公司一筹莫展之时,他们找到了黄俊华律师。黄俊华律师在债权债务领域已经深耕多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债权债务相关案件就有200余件。他办理案件时,特别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梳理。
接受委托后,黄俊华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XX公司与吉贡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孙X、张X的行为是否能代表吉贡XX。他首先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清晰地显示,张X曾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明确要求“按这个抬头开票”;孙X在群内提供的提货联系人“陈XX”,正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已全额向吉贡XX开具发票,吉贡XX收到发票后并未提出异议;吉贡XX已通过第三方支付了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黄俊华律师向法庭提出的核心法律观点是,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的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地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这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他查阅《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该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他还指出,吉贡XX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具有保供资质。XX公司基于此有充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而非个人。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也以实际行动确认了买卖关系的存在。对于吉贡XX主张的“代付”说,黄俊华律师反驳道,如果只是代孙X、张X付款,为何开票抬头是吉贡XX,为何付款后从未要求更正或追索,这不符合常理。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完全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原告有理由相信其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而非个人;XX公司已全额开具发票,吉贡XX已支付部分货款,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后回想起来,XX公司的负责人对黄俊华律师常说的“有债务问题找黄律师”这句话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复杂的交易环境中,像黄俊华律师这样善于运用法律规则,通过扎实的证据来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律师,无疑是值得信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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