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木业公司因业务往来,通过背书转让取得江苏酒店公司开具并承兑的一张票面金额1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木业公司提示付款却未能获得清偿。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木业公司未能在法定的两年票据权利时效内提起诉讼。当找到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俞国锋律师时,已然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这让木业公司陷入了极为被动的局面。
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他深耕民商领域,承办案件逾500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迅速展开行动。他首先仔细梳理了案件证据,收集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信息、背书转让记录、提示付款记录,还有原告与前手的增值税发票,以此来证明真实的交易关系。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原告行使权利已超过《票据法》规定的两年票据权利时效。按照常规的票据追索权诉讼,原告很可能败诉。面对这一不利局面,俞国锋律师深入研究法律条文。他精准地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也就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这是一种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票据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经过测算,原告的该项请求权仍在诉讼时效内。
庭审中,被告对票据真实性、原告票据权利、票据金额及利息均无异议,但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原告与前手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俞国锋律师早有准备,当庭提交了原告与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系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合法取得案涉票据。他的专业和严谨让法庭充分了解了案件的真实情况。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原告虽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但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被告酒店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木业公司支付100,000元及利息。原告成功追回了全部款项。
俞国锋律师始终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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