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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到期对方拒付,公司以为钱没了?律师出手追回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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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32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如皋丁晓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311621991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3962927848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擅长:各类民事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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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票据到期拒付,湖北某公司面临28万余元票据款及利息难以追回的困境。如皋市知识产权合规服务团成员丁晓霞律师秉持“敢说,敢做,敢拼”的执业理念,指导当事人收集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有力反驳被告抗辩,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公司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票据到期对方拒付,公司以为钱没了?律师出手追回28万

票据的使用极为常见,但票据到期拒付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本案中,湖北XXX有限公司通过合法背书转让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然而汇票到期后,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这起案件的疑难之处在于,被告可能会提出诸如“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要想胜诉,必须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票据背书连续有效。

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厘清案件核心法律关系票据追索权纠纷。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以此证明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系合法持票人;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提交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庭审中,针对青岛XXX公司提出的抗辩,丁律师逐一回应。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青岛XX公司、邯郸市XXX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XXXX元,并连带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元,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最终,XXX公司的票据债权得到全额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结合江苏地区办案经验,在处理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要注重收集能够证明合法持票、提示付款程序合规以及票据背书连续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有力反驳被告的抗辩。同时,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票据追索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程序,为案件的胜诉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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