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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案胜诉,投资者损失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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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82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金融保险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代表案例: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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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代理蔡某某起诉某某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年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2022年收到处罚决定。蔡某某因公司违规受损起诉,徐晓律师助力,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蔡某某赔偿款612788.39元。
证券虚假陈述案胜诉,投资者损失终追回

2021年12月18日,某某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3XX)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到了2022年11月22日,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2)XX号]。原告蔡某某作为投资者,因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这件事受到了损失,于是向公司提起了诉讼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还挺多的。首先是虚假陈述行为的关键时间节点(“三日一价”)的认定;其次是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最后是被告的赔偿责任范围及损失计算。

重大性方面,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未及时披露巨额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虚假陈述。当时投资者蔡某某心里特别没底,不知道自己能不能得到赔偿,整天都很焦虑。而交易因果关系方面,焦点在于原告的投资损失是否由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直接导致。被告还提出原告最终获利故不应赔偿的抗辩,这让蔡某某更加担心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徐晓律师在收到委托后,就开始了大量的工作。他前后查阅了卷宗约1500页,详细研究每一个细节。他还多次与蔡某某沟通,了解投资的具体情况。徐晓律师发现,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要结合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法规及交易金额占比等因素来判断。于是,他在代理意见中明确指出,根据这些因素,被告未及时披露巨额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行为具有重大性。对于交易因果关系,徐晓律师依据司法解释,强调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并持有至基准日后,符合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的条件。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方面,他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带领专业团队,致力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服务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研究与实践。

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关于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的代理意见。判决结果是,某某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蔡某某赔偿款612788.39元。

蔡某某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得不到赔偿,没想到最终能拿到这笔赔偿款。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准确的法律适用,通过详细的证据和合理的代理意见,为投资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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