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案件里,被告承包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施工人向供应商采购了货物,但货款一直没支付。结果呢,供应商却把作为分包人的被告给起诉了,要求被告支付这笔货款。
供应商的理由是,实际施工人是代理被告向他们采购的货物,构成表见代理。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就在于,项目施工人的采购行为到底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王伟栋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做了一系列工作。首先,王伟栋律师追加施工人为本案第三人,目的是为了查明事实。在当庭王伟栋律师还提出,如果法院认为原告是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是否同意由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当庭表示同意。
接着,王伟栋律师提出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从采购聊天记录能清楚看到,是原告主动添加第三人的,案涉货物的磋商、报价甚至催讨货款这些事儿,都发生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被告压根就没参与案涉买卖合同的事儿。而且,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得承担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还得证明自己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他们是要求第三人支付货款,第三人没给原告出具对外采购的授权委托书,也没说自己是被告的代理人,原告并非基于第三人有被告明确授权才达成案涉混凝土交易,事后也没经过被告追认。这说明原告很清楚合同相对方是第三人,是第三人的个人行为,法律后果自然该由第三人承担。
另外,王伟栋律师还提供了多份最高院的判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第三人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案件胜诉了。被告原本担心要承担巨额货款,这下心里的石头总算落地了。
总结这个案子,追加第三人,并提出让原告同意若法院认定其与第三人存在合同关系就由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这减少了被告的诉累。庭后和法官沟通才知道,如果王伟栋律师没提供多份最高院以及省高院的判决,法官本来是倾向于让被告承担责任的。所以啊,作为律师,尽心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的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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