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工程用工主体责任纠纷案
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它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他与刘X协商每天工资为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他的医疗费。张XX受伤后向被告汇报,被告起初表示愿意赔偿,可后来几个被告互相推诿。于是,张XX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本案有几个核心争议点:
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法院最终认定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原告要求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中国XX集团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责任,法院查明中国XX集团系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所以对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宿州市某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查明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做内粉工程,原告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故对原告要求宿州市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法院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且劳动者需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案中原告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拖欠工资纠纷案
蔡XX是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蔡XX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经结算,公司欠蔡XX自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款77687元,并出具拖欠工资明细,承诺了付款计划。之后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蔡XX工资款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蔡XX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62687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了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了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的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宿州XX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其未按规定履行,应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订下的付款计划虽存在部分没有到期,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工资条、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时支付工资,合法转包工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尾
在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刘欢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在个人承包工程用工主体责任纠纷案中,刘欢律师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刘X进行了有力的抗辩,使刘X免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公司拖欠工资纠纷案中,刘欢律师充分准备证据,在庭审中据理力争,让蔡XX顺利讨回了被拖欠的工资。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7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500余件。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劳动纠纷这类案件时更加得心应手,能够精准地找到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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