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员工马X拒绝公司合理调岗安排,在原岗位“打卡摸鱼”,公司无奈将其辞退,却遭到马X索赔4万余元。公司委托俞国锋律师处理此事,一场劳动争议仲裁就此展开。
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是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他深耕于民商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为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在2018年被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被中共桐乡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还多次在论文评选中获奖。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俞国锋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迅速围绕“调岗合理性”及“旷工事实”两大核心展开抗辩。他指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外勤,公司因项目需要调整工作地点至同市范围桐乡,工作内容完全相同,且提供免费住宿及补贴,通勤距离未发生重大变化,属于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马X拒绝服从,不具有正当理由。
为证明马X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有据,俞国锋律师提交了经民主程序制定、马X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其中明确规定“连续旷工2天或一个月内旷工3天以上为严重违纪”。公司已数次微信通知马X到新岗位报到并明确告知不到视为旷工,马X连续7天未到岗,虽在原地点打卡但未实际工作,已构成旷工。
在应对马X的各项索赔请求时,俞国锋律师逐一进行驳斥。针对工资请求,他指出公司已支付5月4日至11日工资,5月12日后马X未提供劳动且构成旷工,无权主张工资;针对赔偿金,主张公司依据劳动合同X第39条解除无需支付;针对加班工资和年休假,认可合理部分,但主张依法计算。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将马X工作地点调整至桐乡(同市范围),工作内容未变,提供住宿及补贴,未明显降低劳动条件,属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马X应当服从;马X在收到明确通知后连续7天未到新岗位报到,且在原岗位打卡未实际工作,结合《员工手册》规定,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及旷工期间工资;加班工资55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元应予支付。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马X加班工资55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元,驳回马X其他全部仲裁请求(包括赔偿金41755元及旷工期间工资)。俞国锋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成功为公司大幅降低了用工损失,充分体现了他在劳动争议应诉方面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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